借款的利息收入怎么做分录,员工借款给公司利息会计分录
(一)企业对个人的贷款不在“短期贷款”科目核算。
向企业、个人或机构借入资金,无论有无合同,在核算时都不能记入“短期借款”。短期贷款一般只占企业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一年期以下的贷款。企业、个人或事业单位借入资金应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所支付的贷款利息可在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资金使用费”发票后在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额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利息资本化会导致资产价值膨胀。
利息费用资本化是否合理?这是值得商榷的。贷款利息通常应包括在财务费用中,但有时也包括在资产中。比如基建贷款产生的利息,先计入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结转固定资产。我一直觉得利息资本化不符合谨慎性原则,换个方式等于高估资产低估费用。比如盖楼,一个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全部银行贷款,所建房屋的账面价值有高有低。怎么可能公平?
(3)利息和银行手续费的会计凭证
利息和银行手续费的会计凭证:
(二)企业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暂凭银行利息单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银行费用应在税前从发票中扣除。目前,企业向银行借款仍难以获得利息发票。所以暂时可以用银行利息收据作为核算的依据。
(4)名股实债利息处理困难
名义债务的利息怎么处理?作为财政支出,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作为股东分红,并不全面,相当于只给部分股东固定分红。实债资金进入企业前,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分红的支付方式。但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如企业亏损或利润不足以支付这部分固定股息,名股实债会侵害债权人利益。
(5)利息收入能否分两次借记核算?
会计分录必须遵循“有贷必有贷,贷必平”的原则。然而,在实践中,会计师并不严格这样做。最常见的是,在作利息收入分录时,许多会计人员会作两个借项的分录“借:财务费用(红字)和借:银行存款”。这种变通方法的原因是什么?其实是为了方便数据检索。做成本分析的时候,只能看借方金额。